来源:景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彩霞
发布时间:2022-04-14
近日,景泰县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被告乃某因在机械租赁微信群中发布了贬损原告何某的信息,经法官耐心调解,被告认识到了自己犯的错,原告撤回了起诉。
何某与乃某二人曾为雇佣关系。2021年11月份,何某雇佣乃某在某工地开挖掘机。2021年12月工程完工,除已付的工资,何某拖欠乃某劳务费2300元未付。为此,乃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何某支付拖欠他的2300元劳务费。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于乃某一时未拿到劳务费,心生怨恨,便在“甘肃司机交流”“西北工程机械”微信群发布诸如“景泰县老板叫何某某,养的挖机,拖欠工资不给,忽悠咱们开挖机的司机,所有同行们注意”“何某某,景泰人,拖欠钱不给”的信息,并在微信群发布何某的照片及电话。何某看到后与乃某协商,乃某未删除在微信群发布的不当言论,并予以澄清。原告何某认为乃某在调解书确定的给付期限未到期的情况下,在微信群公然发布诋毁他的言论,对其名誉造成了极大伤害,何某遂将乃某诉至法院,要求乃某立即删除在微信群发布的不当言论,并要求乃某在微信群内公开道歉。
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及时组织原被告双方开展调解工作,重点告知被告名誉权是一种具体人格权,也指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的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我们每个人都享有和维护自身名誉的权利,这在《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被告乃某为了讨要工资,在微信群发布不当言论,损害了原告何某的名誉,希望被告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及时纠正错误。在法官的调解下,乃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删除了微信群里有关贬损何某的信息,并在微信群里道歉澄清。至此,这起名誉权纠纷顺利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