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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泰县:吊车租赁起纠纷 倾情调解促和谐

来源:景泰县综治中心 责任编辑:高睿蔓 发布时间:202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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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景泰县综治中心“洪裴调个人解室”成功调解一起吊车租赁合同纠纷,经调解员现场调解,被申请人叶某自愿支付给王某吊车租金24000元,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25年3月21日,景泰县某公司负责人叶某联系到景泰县某货运部负责人王某,双方签订了《吊车租赁合同》:王某将12吨吊车带司机以每月24000元价格租给叶某在景泰县上沙窝镇骆驼水村使用,每月结清租赁费。2025年5月22日结束,叶某向王某支付一部分租赁费,剩下的24000元租赁费王某向叶某催要,叶某于2025年7月23日向王某出具《工程量结算单》一份,并承诺于 2025年8月30前向王某结清。到期后,王某向叶某催要剩下的24000元租赁费,叶某总以各种理由推诿。无奈之下,王某将叶某诉至景泰县人民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该案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明晰,适宜调解,征得双方同意后,第一时间对接景泰县综治中心,县综治中心委派调解员洪裴进行调解。

调解员洪裴受理案件后,多次联系叶某,一直无人接听,本案陷入僵局。由于该纠纷调解更有利于妥善化解纠纷,调解员通过其他多种方式联系叶某,几经周折,终于收到叶某的回电。叶某:“我不是不给他结账,主要是他不开票,我无法支出这笔钱。”王某:“我向他要开票手续,他不提供,再说万一我把票开出去,他先行抵扣了不给我结账咋办?”双方当事人各说其词,互不相让。调解员洪裴现场追问叶某:“要是王某现在能给你开票,你什么时候能付钱?”叶某回复道:“他要是今天能开票,我下午就能让公司转账。”听到叶某如此说,调解员立刻给王某打电话:“你若现在去开票,叶某下午就能给你转账”。可不曾想王某又出幺蛾子:“他先给我转5000元税钱,我去开票。”调解员劝导王某:“叶某说得很清楚,只要你在今天下午五点之前开出发票,他立马就能给你转账”。在调解员与双方进行多次沟通协商与引导下,王某终于答应去税务局开票。过了不一会儿,王某又打来电话:“我刚才去开票,因公司名下发票已经限额,我把一部分金额发票开在我自己名下,叶某告知调解员“这样不行,如果我公司在发票上盖章并说明情况才能认可这张发票,你说他是不是故意刁难我?”王某在电话里给调解员发了十多分钟牢骚。调解员再次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释法析理,耐心做王某的思想工作:“你一个公司经理难道不知道财务制度?叶某是以公司名义与你货运部签的《吊车租赁合同》,给你转账要从公账中出,公账转钱要有凭据,你开的发票名称与转出账户名称不一致,叶某公司是无法走流程的,你不应该为了今天就能拿到钱多跑一趟公司盖个章都嫌麻烦呀?”

在调解员的多番精心调解下,王某最终按照叶某要求提供了发票,叶某也按承诺做到,在收到王某发来发票信息后立马转账给王某单位公户24000元。此矛盾纠纷成功调解,充分发挥诉调对接机制的优势,也展现了现场调解员的耐心与专业。彰显了景泰县综治中心践行为民服务的坚定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