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会宁县法院综合庭成功调解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拖欠的租金及水电费,并就剩余款项达成分期履行方案。
2025年4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自有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租金按年支付,水电费由被告自行承担。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及水电费。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出具书面欠条,明确拖欠租金及电费的具体金额,并承诺了新的支付期限,但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具备调解基础。在法官释法明理和积极协调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拖欠款项,剩余款项由被告分期支付。为督促被告主动履行、保障原告权益,协议约定若被告有任何一起款项未足额支付,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高效调解并增设“违约加速到期”条款,既给予被告履行缓冲期,又为原告债权提供强执行力的“安全阀”,有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官提醒
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应保留好合同、催款记录及欠条等关键证据。对于承租人出具的欠条,应明确欠款性质(租金/水电费)、具体金额、支付期限及违约责任。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可积极借助法院调解化解矛盾,并在调解协议中约定“违约加速到期”条款,为债权实现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