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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学历“包拿证书”?当心“包过”承诺变“空头支票”——景泰县法院审结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来源:景泰县法院 责任编辑:高睿蔓 发布时间:202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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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竞争压力不断增大,许多在职人员为了获得更好的职业发展机会,纷纷选择通过继续教育提升个人学历。在此背景下,各类宣称“包过”“包拿双证”的教育咨询机构应运而生,并以看似诱人的承诺吸引着众多求学者。然而,当这些天花乱坠的承诺无法兑现时,求学者付出的金钱与时间成本又该由谁来承担?近日,景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学历提升服务引发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对上述问题给出了兼具法理与情理的回答。

案情简介

原告卢某因工作需要,于2021年与某教育咨询公司景泰分公司签订了一份《学历教育咨询服务协议》,约定由该公司为其提供专升本学历提升服务,总费用为18000元。签约过程中,该公司负责人明确向卢某承诺,只要其积极配合,便可在不到三年内同时取得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如若不然,将全额退还所交费用。基于对这份“双证”承诺的信赖,卢某支付了全部款项。2023年,卢某确实如期拿到了毕业证书,但学位证书却迟迟没有音讯。此后,卢某虽经多次与该公司沟通催办,但对方均以国家政策调整、需等待审核等各种理由推诿拖延,直至最后明确表示学位证书已无法办理。感到权益严重受损的卢某遂诉至景泰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方全额退还服务费18000元。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方辩称,卢某已实际取得毕业证书,合同主要目的已然实现,未能下发学位证系因国家政策变化等客观原因所致,且公司为此付出了相应成本,只同意退还学位证书对应的5000元费用。而原告卢某则坚持认为,18000元的收费远高于当时市场上普遍的四五千元学费标准,正是基于对“包学位证”这一关键附加价值的考量,其才选择与该公司签约,如今学位证无法取得,意味着合同的核心目的未能达成,被告理应兑现“全额退款”的承诺。

景泰县人民法院经详细审理查明,涉案公司在宣传册及招生广告中明确将“可带学位”作为卖点,其向卢某出具的收费收据上也清晰备注了“包学位证、毕业证”字样。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包过”条款,实质上是试图以金钱对价直接换取学历学位证书,意图规避国家正规教育考试制度,该行为损害了教育公平与社会公共利益,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包证”条款应被认定为无效。但该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合同中关于服务内容、费用支付等其他有效条款的效力。

法院在裁判时充分考量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过错程度。一方面,原告卢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国家教育考试的规范性与严肃性具有基本认知,其轻信“包过”承诺并支付高额费用,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另一方面,被告作为专业教育咨询服务机构,明知“包过”承诺违法,却仍以此为核心卖点招揽业务,并在收据上予以书面确认,其对条款无效具有较大过错。同时,虽然学位证未能取得,但被告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确实为原告提供了报名、教务跟踪等服务,并最终协助原告取得了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原告已获得合同项下的重要对价利益。综合考量以上因素,法院认为,既不能因部分条款无效而完全否定被告已付出的实际劳动,也不能因原告已取得毕业证而免除被告因虚假承诺而应承担的责任。最终,法院酌定由被告承担50%的过错责任,判令其向原告退还服务费9000元。

法官提醒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由教育培训“包过”承诺引发的纠纷,它为广大求学者和教育培训机构都敲响了警钟。对于广大学员而言,提升学历应通过正规渠道和自身努力,切勿相信“交钱拿证”“包过包学位”等违法宣传。在选择教育服务机构时,应着重审查其资质信誉,理性看待其宣传广告,避免因急于求成而陷入法律风险或财产损失。须知,学业的成功终究要靠真才实学,任何试图规避国家考试制度的“捷径”,最终都可能成为损害自身权益的“弯路”。

同时,对于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必须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诚信经营方是长远发展之道。法律明令禁止对学历学位获取作出保证性承诺,任何妄图以违法“包过”为诱饵招揽生意的行为,不仅会使相关合同条款面临无效的法律后果,更会损害整个教育行业的公信力与公平竞争秩序。唯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提供货真价实的教育服务,才能真正赢得市场的信任与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