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平川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薛皓方
发布时间:2021-05-11
古话说“无酒不成席”,朋友同事间聚餐,总是离不开饮酒,而因饮酒后共同饮酒人死亡或受伤而发生的纠纷也时有发生,该类案件也引发社会各界的热切关注。近日,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杨某某因饮酒后不慎从高处坠落死亡。
案情回顾:
2021年1月,被告李某某、张某某、武某某和原告丈夫杨某某四人共同饮酒。饮酒结束后,被告顾某某、周某又叫被告李某某到一餐厅去饮酒,被告李某某又让杨某某、被告张某某一同前去。过程中,杨某某在醉酒情况下一人独自离开餐厅,结果误上至一彩钢房顶后不慎坠落,几小时后才被路人发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杨某某妻子原告南某某遂将李某某、张某某、武某某、顾某某、周某及涉案彩钢房经营者的两家公司一同告上了法院,请求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0余万元。
审理过程:
原告南某某称,被告李某某等5人与杨某某经常一起饮酒,但此次饮酒后,被告李某某等5人作为共同饮酒的人未能尽到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义务;同时,案发现场中的彩钢房明显存在安全隐患,经营者为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设置安装相应的防护栏,最终导致了杨某某的死亡。
而被告李某某等人则辩称,杨某某系成年人,其在饮酒后自称是清醒的,而共饮者中也有人将其安全送出餐厅,杨某某是自己走失的;杨某某在离开餐厅后曾长时间同他人通电话,不排除杨某某因电话而情绪激导致失足造成死亡,因此各被告无需承担责任。审理过程中,尽管部分被告称自己未同杨某某饮酒,但均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法官提醒:
“劝君更尽一杯酒,西出阳关无故人。”饮酒已经成为千百年来人们亲友聚会、工作应酬中加强沟通、增进情谊、改善关系的常见方式。但是近年来,共同饮酒后其中一人死亡引发纠纷的案件时有发生,同饮者共同担责的类似情况也引发社会各界的关注。对此,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编对共同饮酒者有相关约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内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容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在多人共饮场合,对其他共饮人要做到不劝酒、不灌酒,在他人醉酒时,应尽到通知家人、安全护送、及时救治等保护义务,避免此类悲剧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