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平川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薛皓方
发布时间:2021-08-11
为做细做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更好地体现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理念,8月9日下午,平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展巡回审判,到水泉镇贾庄村开庭审理一起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张某某于2021年6月,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电动三轮车在辖区某路段行驶时,于同道行驶的被害人韩某某的小型面包车发成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对被告人张某某现场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并经采血取样,鉴定结果显示张某某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了解到年过花甲的被告人张某某自身患多种病症,行动不便等情况后,本着司法为民的原则,主审法官决定采取灵活能动便利的巡回审判方式,主动走出法院,将法庭“搬至”被告人家中,就地开庭审理。
庭审时,主审法官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有序引导控辩双方依法举证、质证,充分听取公诉人、被告人的意见,庭审严谨规范,节奏紧凑有序。随后,主审法官当庭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缓期两月执行,并处罚金4000元。
平川区人民法院始终积极倡导并努力践行司法为民的初心使命,将队伍教育整顿成效融入到具体的审判工作中,通过巡回审判方式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着力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此次法官上门开庭、就地审案,使被告人在感受到法律权威的同时也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为群众送去一堂生动、直观的法制教育课,真正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用实际行动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