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薛皓方
发布时间:2021-08-12
8月10日,景泰县法院成功调处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了22000元赔偿金,案件的妥善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2021年3月3日22时许,化某某驾驶其妻王某某所有的小轿车在景泰县城一路段与周某某驾驶小型越野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景泰县交警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化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无责任。由于化某某肇事逃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泰县支公司拒赔。周某某自行修理了其受损车辆,产生修理费28000元。由于私下交涉未果,周某某一纸诉状,将化某某、王某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景泰县法院。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被告化某某、王某某认为,原告周某某单方送修受损车辆,产生的修理费过高,因此向人民法院提出对修理费及更换的零配件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案件承办法官针对争议焦点,向双方以案说法,灵活运用换位思考、算账比较的调解方法开展庭前调解工作。首先,发生交通事故的双方均不是故意为之,属于偶发事件;其次,若司法鉴定的结果对原告有利,那么将近4000元的鉴定费将由被告承担,这对于解决问题极为不利,双方耗时费力打官司,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势必受到影响,最终得不偿失。在办案法官耐心调解下,原、被告双方均表示相互谅解,并愿意协商解决,原告周某某愿意放弃6000元的修理费,被告化某某、王某某当庭向原告支付了20000元修理费,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泰县支公司当庭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