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景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薛皓方
发布时间:2021-09-01
2021年8月16日,景泰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吴某某诈骗罪一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
家住景泰县芦阳镇城北村的村民王某甲事先为其女儿王某乙买有商业保险。2018年9月3日,王某乙在兰大一院被查出右脑部有血管畸形并伴有出血症状,王某甲不确定王某乙的真实病情及是否在保险理赔范围,遂联系自认为人脉较广的靖远籍表哥吴某某,托吴某某为其女儿王某乙联系医院住院并设法能走保险理赔,吴某某答应并帮助王某乙在兰大二院顺利住院治疗。吴某某取得王某甲信任后,谎称其从医院院长处得知王某乙脑部有血块,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为了让王某乙的病情符合保险理赔范围,其已联系兰大二院修改王某乙病历为额叶肿瘤,并以打点医院人员为由先后从王某甲、何某某(王某甲母亲)处骗取人民币33000元。2018年11月底,王某乙病情复发,在兰大二院、西安医院复查,复查结果为额叶恶性肿瘤。2018年12月,王某乙因额叶恶性肿瘤复发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吴某某认罪认罚,且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