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会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彩霞
发布时间:2022-04-11
近日,会宁法院民事审判庭通过庭前调解审结一起原告马某诉被告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2017年,马某与杨某父亲签订工程承包合同,马某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后,杨某向其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同年10月,马某与杨某签订协议,约定杨某一年后向马某支付50000元工程质保金。约定的支付期间届满后,杨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迟迟不予支付,故马某提起诉讼,要求杨某支付其50000元工程质保金并承担利息。案件受理后,杨某称涉诉合同签订的主体不一致,拒不支付。承办法官围绕双方诉争焦点,充分运用“情、理、法”开展调解工作,耐心释疑。最终,二人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杨某向马某支付工程质保金30000元,对于剩余款项马某放弃,不再主张。杨某当庭予以支付,二人尽释前嫌,表示以后会继续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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