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靖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彩霞
发布时间:2022-04-29
近年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逐年上升,靖远县人民法院积极释法析理、规范案件审理、统一裁判尺度,采取多种措施维护提供劳务者的合法权益。近日,靖远县法院北滩人民法庭妥善化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及时解决了受害当事人的“急、难、愁、盼”,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节约了诉讼成本,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介绍:
2006年被告吴某某雇佣李某某在其经营的煤矿务工,由于矿坑塌方,导致李某某腰部受伤,造成高位截瘫。双方于2010年4月6日经北滩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约定由被告吴某某向李某某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共计80000元,于2016年底前付清。被告吴某某向李某某支付赔偿款49000元后,剩余的31000元一直未赔付。2012年李某某去世,突如其来的变故给这个农村家庭造成了巨大打击,家中失去了唯一的劳动力,一家人的生活陷入困境。李某某妻子张某某和儿子李某玺开始了十余年的追偿之路,由于多次催要,吴某某产生对抗情绪,双方矛盾升级。
2022年3月8日靖远县法院北滩人民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及时向北滩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了解情况,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开展庭前调解。调解中向被告吴某某耐心释法析理,让他换位思考,讲明原告母子失去亲人的痛苦,生活的困难,赔偿款是原告家庭摆脱窘困的希望。吴某某也减轻了对抗情绪,愿意主动向原告方支付赔偿款。吴某某称这些年未向李某某家属支付赔偿款是因为自己生意失败,现在外债较多,希望原告给予一定的偿还期限。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协议:吴某某给付张某某、李某玺损害赔偿款31000元,于2022年5月10日前给付30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给付16000元,剩余12000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付清。至此,一场因追讨赔偿款十余年引发的纠纷在人民法庭的助力下终于尘埃落定。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二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