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景泰法院
责任编辑:李彩霞
发布时间:2022-08-17
近日,景泰法院张治学审判团队倾心调解了一起涉及招商引资企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某新型建材公司于2019年8月10日向某银行景泰县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200万元,并由某服务中心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甲、实际控制人刘某乙提供保证担保。2019年9月29日,该行发放了贷款200万元整,借期两年。后各被告逾期未还。截至2022年2月14日,所欠借款本息共计253169.71元,某银行景泰县支行遂将某新型建材公司诉至景泰法院。
办案法官认真阅卷后,发现被告某新型建材公司总共贷款200万元,陆续偿还后还剩20余万元未按时偿还,能够偿还十分之九,而对于十分之一不能按时偿还,其中必有原因。为此,办案法官决定到企业详细了解企业目前实际状况和存在的困难。经了解,受新冠疫情影响,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一时难以按时还款,若直接判决其短期内一次性偿还20余万,公司经营极有可能陷入僵局。了解到企业实际情况后,办案法官认为应该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困难,从调解入手化解矛盾,为了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并有利于涉诉企业可持续发展,法官耐心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和分析案情利弊,让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在当前的困难时期,尽力保证各方遭受的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办案法官从双方前期合作顺利出发,一方面向原告说明被告当前的经营状况及履行还款义务的诚意,劝说原告尽量放宽还款限期,帮助其渡过难关;另一方面,向被告释明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有助于树立公司良好形象,鼓励其克服困难早日还款,最终在办案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某新型建材公司按2022年12月21日前向原告某银行景泰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53169.71元及利息。
景泰县人民法院积极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理念,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牢固树立“人人是营商环境、事事关乎营商环境、案案检验营商环境”的工作理念,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工作思路上再拓展、服务举措上再细化、保障能力上再提升,保障招商引资企业“引得来、留得住、发展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