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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川交警全力开展报废车隐患清零行动

来源:白银公安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薛皓方 发布时间:201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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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公安机关集中整治报废机动车大会战暨冬季交通安全整治行动视频会议精神,严格落实工作要求,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交警大队迅速行动,多措并举,强力推进报废车辆隐患清零工作。
 
行动中,重点瞄准辖区大型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化品运输车、重型货车、重型挂车以及农村面包车,针对逾期未报废车辆开展专项整治。
 
大队执勤民警在国省道、县乡道以及各城区道路重点路口设卡加强排查,并依托缉查布控系统24小时严密监控,并发出报警,确保精准打击。
 
同时,联合乡镇、派出所深入乡镇开展报废车辆隐患“清零”,主动联系隐患车辆所有人,上门找车,督导车主办理报废手续,加强整治行动力度。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
 
(一)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报废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注销机动车的其他情形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灭失的;
 
(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