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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制度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李婷 发布时间:2019-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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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制度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洪泉寿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负有法律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对其财产和收入情况,进行如实申报的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有助于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及时有效地履行,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
 
当前,在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制度,存在诸多问题:
 
部分执行案件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至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之日,便已超过一年,而被执行人在这段时间之前,甚至纷争发生之时,便已转移、隐匿或非法处分自身财产,但令人惋惜的是,现行立法并未对这段空白期进行规制。
 
尽管现行司法解释已对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制度作了细化,但上述解释内容依然宽泛,存在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如民诉法第241条关于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状况的规定,虽有报告财产的年限范围,但提交报告期限却一直是立法空白。至于是在接收执行通知书后报告,还是上述通知书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报告,不同的法院或被执行人在做法和理解上存有差异。假若是在依通知规定期限,也会使被执行人借助这段时间隐藏、转移或变卖财产,躲避执行,最终使执行通知书成为规避执行通知书。
 
由于民诉法第241条并未明确要求被执行人应当到庭报告财产,致使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居住地、住所地或单位场所接受报告财产时,常遇到冷落甚至闭门羹。
 
即便调查若干规定第五条详尽规定了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范围,但该规定并未明显区别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报告财产范围,导致实务中出现操作困难。
 
虽然民诉法第241条明确了被执行人是报告财产的主体,但由于“被执行人”主体范围过于简单片面,未作细化区别。
 
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完善建议:
 
明确报告财产的主体。如自然人主体,报告人必须是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主体的,报告人必须是该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若私营企业或合伙组织为主体的,报告人必须是其合伙人或业主。
 
明确报告财产的方式。在执行程序正式开启后,执行法院应当在三天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如7天内)报告财产;若被执行人未如期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执行法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状况,执行法院也可依职权再次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明确财产报告的范围及内容。如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必须如实报告银行存款、工资收入、有价证券、现金,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以及家庭共有财产、基金、股权、知识产权、期待债权等财产性权利。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除应报告上述规定财产范围外,还应将固定资产、经审核的税务财务报表、流动资产、开户银行等资料,予以申报,即使这些资料牵涉到商业秘密,但也只能申请执行法院予以保密。
 
明确报告财产的具体程序。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财产报告令后,应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如7日内)如实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即便无可供执行财产,亦应如实作出无财产的申报。执行法院应及时审核报告所公示的财产内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假若发现该报告有虚假陈述的可能,执行法院可传唤被执行人到场接受询问,并一并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场。
 
(原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9-01/02/content_147668.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