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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川区检察院扫黑除恶典型案例——王某等人恶势力团伙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

来源:平川检察 责任编辑:薛皓方 发布时间: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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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等人恶势力团伙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
 
基本案情
 
2009年至2018年期间,王某向靖远县北滩乡中滩村及周边村民发放高利贷后,为催讨债务,纠集吴某某等人采取暴力、威胁、恐吓、滋扰、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手段,强迫借款人连本带息更换借条,通过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用于抵债,或随意殴打他人,或在诉讼过程中虚构、隐瞒借款数额,利用法院判决催收债务。王某、王某甲、王某乙、刘某四人为收取手续费牟利,办理多张银行卡,先后申请注册多家公司和个体商户,办理POS机多台,在无任何实际经营的情况下,先后为他人代还信用卡5000余次,进行虚假消费交易,金额累计3600余万元,后按照刷卡金额0.6%—2%的比例向持卡人收取手续费,构成非法经营罪。王某、张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财产状况资信证明,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2019年6月10日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某等6人提起公诉,2019年7月30日追加起诉王某敲诈勒索犯罪事实7起。 
 
判决结果
 
2019年8月27日,平川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王某、吴某某的行为是恶势力犯罪,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六年,罚金380000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320000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300000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某乙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300000元;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5000元。后王某、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2019年10月10日,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判决中将王某、张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中罚金刑撤销,其余维持原判。
 
检察官释法
 
本案中,王某在2009年至2018年间,为催讨高利贷,单独或伙同吴某某等人采取暴力、威胁、恐吓、强拿硬要等手段,强迫借款人偿还借款;或强迫借款人反复更换借条,虚增债权债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和隐瞒事实,通过法院诉讼、执行活动,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犯罪的事实,王某伙同他人在其生活的区域内多次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在当地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恶势力的认定标准,王某、吴某某的行为符合恶势力的认定条件,依法应予惩处。
 
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在近十年来,以高利放贷为业,以5分到1毛钱利息,向靖远县北滩乡众多村民放贷,待本息还不清时,其便纠集吴某某、王某甲采取言语威胁、暴力殴打,上门滋扰,强拿玉米、羊只等手段追讨债务,或者利用法院判决催收债务。在村民眼中,王某不但是职业放贷的“行长”,还是司法追债的“院长”,其等人的行为不但扰乱了村民的安定生活,破坏了经济秩序,影响到当地农村稳定发展,也极大损坏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同时,被告人王某为谋取利益,通过与靖远县农业银行工作人员雒某某的熟人关系,大量介绍不符合条件者去农行办理信用卡,其积极为办卡人伪造营业执照、房产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作为申领银行卡时的资信证明。最终,其通过赚取手续费获利,而部分人办卡透支后无力偿还,被以信用卡诈骗罪追责。其行为不但扰乱了国家机关对相关证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而且严重妨害了信用卡管理秩序,造成金融机构的损失;另外,王某及其儿子王某甲,本着轻松且来钱快的想法,用全家四口人的身份信息在20多家银行办理60多张银行卡,伪造相关证明资料,去工商局以注册成立商户为名,骗领大量营业执照,再以营业执照办理40多台POS机,放置在家中,全员参与,替他人代还信用卡、套取现金。其等人坐收手续费轻松赚钱的同时,却妨害了工商管理制度,严重扰乱了市场金融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