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社交软件一时“爽”,助力诈骗犯罪成“帮凶”
——靖远县法院发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典型案例和举报方式
身处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所承载的隐私权愈发凸显。与此同时,随意收集、非法获取、过度使用和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等行为严重侵扰着人们的安宁生活。那么,在信息数据适用手段多样化的今天,我们应如何识别、防范此类非法行为呢?
今天就让我们以案释法,深入了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构成要素及需承担的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取钱财,通过互联网向他人出售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soul、微信、陌陌等社交通讯软件账号共计300余个,非法所得共计 42570元。
案情分析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已识别或者可识别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住址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行动轨迹、财产状况、电话号码等。本案中李某某向他人出售的需实名认证的微信、陌陌等账号中包含了公民个人信息,包括通讯联系人信息、账号密码、财产状况等,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范畴。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裁决结果
靖远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确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没收作案工具苹果6S手机一部、华为手机一部上缴国库;追缴违法所得42570元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取钱财,通过互联网向他人出售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社交通讯软件账号,获得非法财产,对公民个人隐私及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甚至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呈合流态势,社会危害显著。如今,公民个人信息权利保护已经成为信息化社会中公民权利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利用刑罚手段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实属必要,也应该从根本出发加强宣传,让公民提高信息保护意识,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另外,我们不仅要增强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还需具备精准应对识别不法分子意图的本领,谨防被不法分子利用,触碰法律的红线,成为罪犯的“帮凶”。
法官提醒:
随意出售、出租自己的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社交账号,将会为各类新型网络电信违法犯罪创造条件。出售个人账户一旦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行政责任。如违反法律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如进行行政拘留、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广大民众要加强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各种账户信息,避免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网络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一旦发现自己的微信、支付宝等社交软件账户信息涉嫌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要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举报。
举报方式:
广大人民群众如发现我辖区内存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的组织和个人,可于即日起通过来电的方式向靖远县法院相关部门反映。举报人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问题,对利用举报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举报电话:09436123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