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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受损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平川法院这样判……

来源:平川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彩霞 发布时间:2022-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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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何某某驾驶一辆重型罐式半挂车在某国道行驶时,车辆前部与同方向行驶的重型半挂牵的后部发生碰撞,碰撞后又与另一辆车辆发生碰撞,致何某某受伤,三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何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何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某支公司)被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192000余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为金某某。金某某与原告平川某汽车维修厂签订合同,将受损车辆交由平川某汽车维修厂修理,并向人保某支公司告知相关权益转让一事,申请人保某支公司向平川某汽车维修厂支付本次事故中应由人保某支公司承担的全部费用。但双方并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结果引发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保某支公司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受损车辆进行鉴定,评估损失金额为105000元。


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涉案车辆作为保险车辆在被告被投有机动车损失保险,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被告应当向被保险人金某某支付保险金。金某某作为被保险人将其对人保某支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平川某汽车维修厂,并对人保某支公司进行了通知,债权转让已对人保某支公司发生效力,人保某支公司应当向原告平川某汽修厂给付保险金及施救费共计109000余元。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保某支公司向原告平川某汽车维修厂支付保险金10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