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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泰县法院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来源: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彩霞 发布时间:2023-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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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平等保障离婚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防止并遏制离婚诉讼当事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1月13日,景泰县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景泰县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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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原告卢某与被告王某因家庭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卢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准许离婚。同时,原告卢某还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原、被告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为此,办案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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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该规定明确了离婚诉讼期间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不仅告知当事人申报的时间、要求、申报内容,还明确当事人未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未如实申报可判决未申报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情节严重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当事人需填写《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和《承诺书》。


长期以来,离婚纠纷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都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个难题。主要问题就在于承办法官负担了查明夫妻共同财产的全部责任,而没有赋予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主动申报财产的法律责任。此次,景泰县人民法院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先后研究制订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承诺书》等一系列法律文书。该制度的实行,不仅有助于人民法院最大限度地查实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确保依法公正地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提升离婚案件的审判质效,同时还有助于节约诉讼成本,促进当事人诚信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