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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泰法院喜泉法庭践行“马锡五审判方式”成功化解两起土地纠纷

来源:景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彩霞 发布时间:2023-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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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力弘扬“新时代马锡五审判方式”,发挥多元化解纷机制优势,最大限度减轻群众诉讼成本,3月29日,景泰县人民法院喜泉人民法庭深入一线勘察现场,联合村组干部巡回调解两起发生在喜泉镇兴泉村的土地纠纷,双方当事人当场握手言和,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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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起因


2000年4月,景泰县喜泉镇兴泉村村民周某在擅自将确权在本村村民张某和师某四兄妹名下的洪漫土地私自进行了压砂和生产经营。2023年3月,原告张某和师某四兄妹联合起来要求收回自己的耕地,经村委会调解,被告周某仍无意返还,原告张某和师某四兄妹随后诉至喜泉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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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调解


法庭受理这两起案件时,正值春耕备耕前期准备阶段,也是农村土地纠纷的高发期,“预防土地纠纷、助力春耕备耕”是当前保障春耕的重点工作,本着“早排查、早介入、早调解”的原则,法庭庭长韦性明带领干警来到田间地头和村组干部、当事人一起勘查现场。


在现场,韦庭长拿出原告提交的土地承包合同和确权证书组织原被告落实权属情况。经过众人指认,原告张某的土地并非被告周某压砂,张某当即表示撤回对周某的起诉。


对于师某四兄妹的土地,周某承认在他们的耕地上进行了压砂,但是当时开荒是为了响应国家政策,并且有村民小组出具的开荒证明,他开荒花费了大量时间、精力和财力,周某同意返还土地,但是要求原告师某四兄妹给予经济补偿,对此韦庭长与村组干部、司法助理员开始调解,重点向原、被告耐心释法明理,梳理土地承包的法律关系,明确告知周某其行为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经联合调解,鉴于压砂是对土地的善意改良,原告师某四兄妹同意让被告周某继续种植该耕地两年,于两年后的秋收前向师某四兄妹返还耕地。至此,该土地纠纷以调解方式办结。


结语


涉农案件,尤其是土地纠纷案件,若处理不慎,极易造成矛盾升级。这两起土地纠纷的成功调解只是喜泉法庭践行“马锡五审判方式”,传承“枫桥经验”,推动矛盾纠纷联合化解、就地化解的一个缩影。


近年来,喜泉法庭立足审判工作实际,积极打造“化解土地纠纷示范庭”,着力构建与基层党委政府联建、与村组网格联治、与调解组织联动、与行业部门联处的“四联互动”诉源治理及多元解纷体系,注重延伸司法服务,一线调查研究,实质化解矛盾纠纷,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