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泰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了一起以物抵债交付房产案件,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500多万元,有力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院执行威慑力。
借款400万,房产作抵押
2016年1月11日,景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农信社)与陈某、师某某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陈某、师某某借款400万元用于建筑装饰,约定借款24个月,按月结息,到期利随本清的还款方式,借款利率执行年利率9.5%,逾期利率在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陈某、师某某以二人共有的4套房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后来,陈某、师某某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全额还款,农信社遂将二人诉至景泰县人民法院。
无力还款,诉诸法院
景泰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陈某、师某某于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向农信社偿还借款4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21年7月22日的利息12.53%计算至借款清偿日止);农信社对陈某、师某某提供抵押担保的房产依法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陈某、师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
强制执行,查封房产
2022年4月18日,农信社申请景泰法院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某、师某某名下财产进行查控,冻结了陈某、师某某银行账户以及财付通、支付宝支付账户,但发现只有少量银行存款,于是又查封了陈某、师某某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房产,并向陈某、师某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限期履行还款义务。后陈某、师某某仅偿还110万元,剩余欠款未给付。
两次流拍,以物抵债
经农信社申请,景泰县法院决定依法处置陈某、师某某抵押担保的房产,委托评估机构对房产进行了评估,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依法公开拍卖,一拍、二拍均流拍,经变卖程序也无人竞买。执行法官征求农信社意见后,农信社同意按流拍价4199428元接受其中三套抵押房产,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执行完毕案涉欠款本息。景泰县法院随即作出以物抵债相关执行法律文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及不动产登记机关,并向农信社交付了房产。至此,该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得以成功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