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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引纠纷 高效调解促和谐

来源:平川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彩霞 发布时间: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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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是一类特殊的财产纠纷,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是婚前对婚姻的合意行为。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既要注重法律的严肃性,又要注重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近日,平川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情回顾


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11月初经媒人介绍认识,经过接触双方很快谈论到婚嫁问题,2022年1月6日原告给付被告彩礼共计43300元。此后原告多次要求领取结婚证,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经亲友协调仍无法恢复关系,导致原被告一直未能办理结婚登记,2022年6月被告明确表示不与原告结婚,并退还彩礼15000元,此后被告拒接原告电话且无法联系,原告遂诉至人民法院。


调解过程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在梳理案情后,得知被告愿意退还部分彩礼,问题出在双方订婚时买的衣服及礼品等费用上,双方各执己见,对立情绪严重。考虑到婚约财产纠纷涉及到风俗习惯、乡里人情等,一旦处理不好很可能引发两家的长期矛盾。为妥善化解矛盾,法官从法律法规和当地风俗习惯两方面着手,耐心向双方讲法理、摆道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经过法官“背靠背”的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当庭返还原告彩礼6000元,起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下一步,平川法院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三抓三促”为契机,增强家事审判工作水平,提高服务群众本领,切实将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官普法


本案中,男方给女方的订婚钱,是一种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行为,双方最后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共同生活,彩礼应当予以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广大青年朋友要树立正确的爱情观、婚嫁观,在择偶时以人品、感情为重,以是否合适为标准,慎重面对婚姻大事,不能一味求快,要以“终身负责”的态度面对婚姻。自觉抵制高价彩礼,不炫富攀比,不铺张浪费,发扬自强自立精神,开创引领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积极践行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