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欠下巨额债务,当债权人要钱时,发现欠款人早已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将财产转移至另一方名下,自己净身出户……”,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像上述这类恶意逃债的操作并不少见,为了不让债务牵连家庭,个别债务人甚至可能在借钱前,就已经动了“歪脑筋”。
近日,会宁县法院党岘法庭遇上了这样一对夫妻,双方私下签好离婚协议,来到法庭申请解除婚姻关系,法官询问双方离婚的原因,通过双方叙说得知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发生多大的矛盾纠纷,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根据多年审判经验,法官推定双方系“非正常离婚”,为证实判断,法官主动联系双方父母了解情况,其父母表示均不知情离婚之事,并要求法庭力争调解不能让他们离婚。最终双方讲明离婚的真正原因,因丈夫对外欠下巨额债务,为了不让债务牵扯妻子和孩子,就想到了假离婚。于是法官对双方释法,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另一种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围。离婚是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千万不能因躲债而假离婚,如果坚持提起诉讼,则属于虚假诉讼,要负法律责任,切不可以身试法。二人听后,明白了其中的利害关系,为自己愚蠢的行为致歉,表示会正确面对债务,再也不做这样的事情了。
法官说法
实践中,债务人通常会通过各种途径转移、藏匿财产,将债务人原本所有的财产分配给配偶、子女等利益相关人,使得债权人陷入债权无法得到实现的困境。夫妻双方可以协议方式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但在一方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形下,负债一方自愿放弃分割共同财产,应以不影响其个人偿债能力为前提。若债务人在债务存续期间,通过离婚协议的约定主动放弃其财产份额,造成自身可用于偿还债务的财产减少,这种情况下,若债权人满足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债务人对这部分财产的处分。债权人撤销权能否成立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债权人是否有合法有效的债权;二是债务人是否有侵害的行为。
法官提醒
为了保障债权的顺利执行,债权人应当注意,债权人在签订借款协议之时,就应当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关注,如其家庭主要财产登记在配偶名下,且无法提供财产担保,应当要求其配偶作为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以保证后期债务履行的可能。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