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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 损害他人利益 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来源:景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彩霞 发布时间:202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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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7日,景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结原告李某某、张某某、王某、王建某与被告陈某某、达某某、第三人郭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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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18日18时许,被告陈某某驾驶北京牌小型新能源轿车,沿景泰县一条镇昌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八十户附近路段时将原告亲属王辛某碰撞,导致王辛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23年3月20日经景泰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刑事判决,被告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陈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59631.60元。


事故发生后,原告与被告就经济赔偿问题在公安交警、法院主持下多次进行调解,但陈某某一直拖延推诿不予赔偿。经原告查询得知,二被告陈某某、达某某于2022年12月23日在景泰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进行抵押借款登记,二被告陈某某、达某某将其名下一院平房抵押出售给第三人郭某某,抵押金额为51.21万元,抵押期限为40年。经原告了解,二被告与第三人为儿女亲家关系,且年龄均已经达到67-68岁,抵押借款完全偿还后的年龄为107-108岁,原告认为被告与第三人明显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避法律的执行。原告要求确认第三人郭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22年11月30日签订的房产抵押借款合同无效,该诉讼请求是否应被支持?


以案释法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被告陈某某在驾车将原告亲属王辛某碰撞死亡后,明知要赔偿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但却不积极主动履行赔偿义务,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将名下所有的房产以借款的方式抵押给第三人,合同约定的借款抵押期限为40年,届时被告陈某某与第三人郭某某的年龄将达到107-108岁,明显有违常理和自然规律,而且抵押借款的金额为512095元,而实际的借款金额为20万元,并未全额支付;第三人作为二被告的亲家,明知陈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需要赔偿,却仍然与二被告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具有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故意。二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系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双方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的案涉房产的抵押登记也自然无效,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该抵押登记予以注销。


依法判决


由此,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陈某某、达某某与第三人郭某某于2022年11月30日就景泰县一条山镇长城西路的自有房产所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无效。


法官提醒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我们在日常订立合同时,要注意不要订立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助力诚信社会建设,同时也要注意自己所签订的合同是否为无效的合同,防止自己受到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