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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宁县法院:老人状告四子女,只为……

来源:会宁法院 责任编辑:李彩霞 发布时间:202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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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庭纠纷是民事纠纷中最常见、最难化解的纠纷之一,特别是涉及到亲属之间的遗产纠纷问题。近日,会宁县法院审理一起遗产继承纠纷,老人状告四子女,只为分割丈夫生前的80000元存款。


案情简介


1975年,原告与刘某(已去世)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并同居生活,婚后育有四个子女,即本案四个被告,2022年3月,刘某因病去世,并未留下遗嘱,其名下有80000元存款本金,且其生父母已去世,原告与被告就刘某的遗产法定继承问题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遂原告将四位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继承人刘某的遗产范围及继承份额如何确定。关于遗产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收益……。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案涉80000元为原告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40000元及相应利息为原告的个人财产,应归原告所有;剩余的40000元及利息为被继承人刘某的遗产。关于继承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本案中,被继承人既无遗嘱,又无遗赠抚养协议,故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原、被告均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刘某的遗产均有继承权。原告系被继承人刘某的配偶,现已年老,缺乏劳动能力,分配遗产应当予以照顾。因此,40000元的遗产及利息,由原告继承本金8000元及所有利息,剩余的32000元本金,由四被告各继承8000元。


结语


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所继承的遗产首先是自然人的合法遗产,在继承开始后,按照有遗嘱按遗嘱内容办理,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办理的原则继承遗产。对于放弃遗产的,应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遗产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遗产的分配原则


1.均分原则,即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均等;


2.照顾原则,即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适当多分遗产;


3.特殊原则,即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分配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