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犯危险驾驶罪案件,本案被告人陈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致他人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终因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受到惩处,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陈某酒后驾驶“新蕾”牌两轮轻便摩托车沿大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桥路万源酒店门前路段时,车辆右后侧与同方向正在掉头的赵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左前侧发生碰撞,致赵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赵某报警后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交警查获。经鉴定,陈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1.4mg/100mL;“新蕾”牌两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围内的两轮轻便摩托车。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赵某承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
法院审理:
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任何违法行为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而酒驾对个人生命安全以及社会公共安全都会造成严重危害。因此,无论是驾驶汽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都应该坚决杜绝酒驾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要对一系列附随后果负责。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自身不能从事某些相关职业或担任特定职务的同时,其子女的前途也会受阻,可谓影响深远。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为自己及他人的安全负责,文明出行,避免“亲人两行泪”的悲剧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