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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宁县法院大沟法庭:债权人去世,继承人能否继承债权?

来源:会宁法院 责任编辑:李彩霞 发布时间:202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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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如债务人去世后,债权人可向该债务人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继续主张债权。那如债权人去世,是否就“人死债消”,借钱人就不用还钱了?


简要案情


近日,会宁县法院大沟法庭审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2018年吴某某承包了被告承包的部分硬化工程的劳务,工程完工后,被告就吴某某的劳务费给其出具欠条一份,但未按期支付。后吴某某因故突然离世,四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务费,因协商未果而成讼。


本案受理后,被告对拖欠劳务费的事实无异议,称该款项已还清。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首先向被告释法明理,告知其:该笔欠款属于债权人吴某某的合法债权财产,四原告作为吴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对吴某某的债权进行继承并要求其给付。被告虽主张已付清,但无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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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依据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及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作为遗产的债权属于财产权利的一种,可依法继承。因此,债权人死亡,并不意味着债权债务关系解除,债务人依旧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本案中,债权人吴某某去世后留下的5.8万元债权属于财物性质的遗产,四原告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可依法继承,并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