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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之以情巧调解 晓之以理化纠纷

来源:白银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彩霞 发布时间: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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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郊法庭受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经过法官做耐心释法工作,当事人双方圆满和解。

案情介绍

2023年8月21日,被告高某驾车与原告郭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郭某受伤住院,后因双方沟通不到位,郭某一纸诉状将高某诉至法院,要求高某赔偿其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购买外用药费以及后续复查与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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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李春萍经开庭后认为该案认定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法律责任明确,本着一次性化解矛盾的初衷,积极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从法律规定、人情事理等层面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原告郭某,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从原告提交的各项证据出发,耐心调解,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以被告高某当庭向原告郭某道歉,郭某接受道歉,双方当庭和解;原告郭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仅负担诉讼费成功调解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化解了一场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为这段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用实际行动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充分彰显了司法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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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只有不断地沟通,才能增强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的满意程度。下一步,西郊法庭将进一步践行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增强调解能力,妥善化解社会矛盾,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更公平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