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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工作典型案例】悉心“调”当场“解”诉调对接高效解决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市综治中心 责任编辑:李彩霞 发布时间: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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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梁某与王某签订《水泥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梁某向王某供应普通硅酸盐水泥207.76吨,每吨单价为310元,金额为64405.6元。梁某按照王某要求将约定的货物运输至指定的地点交付验收。货物供应完毕后,经双方结算本次货物实际价款为64405.6元,梁某按照王某要求开具等额发票,但王某仅向梁某支付50000元货款,其余14405.6元货款至今未曾支付,于是梁某将王某诉至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接到受案申请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适宜调解。经征得双方同意后,第一时间对接景泰县综治中心进行诉前调解。受理案件后,调解员王希武梳理案件事实,多次通过电话、微信联系双方当事人,听取当事人陈述,耐心疏导,缓解双方当事人对抗情绪和心理压力。一方面,帮助王某分析利弊并认清责任,释明支付货款是其应尽的义务,不应以其他理由推诿或延迟支付,以及判决执行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另一方面,又采取了“面对面”的调解方式,晓以法、明以理、动以情。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当场给付了梁某剩余货款14405.6元。至此,该起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本案中,调解员本着“自愿、合法、公正、保护合同当事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的原则,让纠纷双方充分表达意愿,提供相关证据,抓住纠纷焦点,深入沟通协商,并积极释明法律规定,从正反两方面为当事人双方进行案情解析,提出了合理的解决方案,现场履行了协议,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当场调解,即时履行,消弭分歧,切实解决群众难题,达到了同步实现纠纷化解和案款给付的效果,实现了“一件事一次了”,使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司法力度与司法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