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购房合同债务清偿纠纷案件,帮助原告追回购房款。
2010年6月27日,张某洋与景某祥签订售房协议书,景某祥同时承诺,待其办理房产证时将房屋过户给张某洋。合同签订后,张某洋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居住期间,张某洋一直未催促景某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导致所购房屋13年了未过户。
2023年2月7日,张某洋发现景泰县法院在其所购房屋张贴了拍卖公告,后咨询得知,原来景某祥于2014年因病去世,案涉房屋于2009年4月21日登记在景某祥之子景某武名下,由于景某武与他人存在债务纠纷,景泰县法院执行另案时将景某武名下该房屋进行司法拍卖成交后,张某洋无奈腾退搬离。为此,张某洋诉诸景泰县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其与景某祥签订的售房协议书,同时请求判决景某祥五个子女赔偿案涉房屋同等价值的购房款。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张某洋提供的购房合同中并未约定过户事宜、过户费用、违约赔偿责任等内容,且张某洋提供的物业费发票上业主为被告景某武,原告是知情的。庭审中,五被告认为,原告张某洋居住13年但从未提及过户事宜,该合同的真实性有待考究,其次张某洋明知户主为景某武却迟迟不办理过户存在故意拖延之嫌,并且该房屋被拍卖前后实际居住人张某洋并未提出执行异议。景泰县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洋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判决向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白银中院审理后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该案发回重审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通过电话与原、被告取得联系,在充分了解事情原委、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意愿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景某武当庭返还原告张某洋涉案购房款。(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见习记者 胡庭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