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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工作典型案例】透支消费需谨慎 刷卡容易还款难——会宁县综治中心调处化解一起信贷纠纷案件

来源:市综治中心 责任编辑:李彩霞 发布时间:202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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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1日,杜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申请信用卡一张,授信额度8000元。2023年4月份,杜某刷卡消费,逾期未还清上月账单,工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果,截止2023年11月10日共拖欠本金6851.77元,利息、手续费及滞纳金1329.48元,本息合计8180.25元(2023年11月10日后产生的所有费用以工商银行系统账单为准)。为保障国家信贷资产安全,工行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杜某立即归还工行信用卡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并由杜某承担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等一切费用。

会宁县人民法院接到诉讼申请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适宜调解。征得双方同意后,第一时间对接会宁县综治中心进行诉前调解。县综治中心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温霞认真查阅案件,及时联系杜某和中国工商银行委托代理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时,杜某解释道:“我不是故意不还钱,我刷的是信用卡,刷的是我的信用,我这段时间经济紧张,暂时没能力还钱”。为妥善化解纠纷,调解员从情理与法理两方面着手开展调解,向杜某释明,不及时偿还不仅会影响个人信用,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经调解员耐心地释法说理,双方互相让步,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杜某在2024年4月17日前偿还信用卡借款本金6851.77元,拖欠利息、手续费及滞纳金1329.48元,合计8180.25元(2023年11月10日后产生的利息及滞纳金以工商银行系统提供的账单为准)。最后,双方申请了司法确认,至此,该起纠纷圆满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信用卡逾期不还款是一种违约行为,信用卡如有欠款或拖欠年费情况,会产生息费成本,也可能影响个人征信。假如逾期金额大且逾期时间长,银行可以起诉持卡人,持卡人还要承担诉讼费等费用。假如持卡人属于恶意透支信用卡并且逾期不还款,属于信用卡诈骗罪,要承担刑事责任。我们应该正确认识信用卡功能,合理使用信用卡,树立科学消费观念,理性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