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尚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景泰县一条山镇永泰路与长城路南街5米处与张某驾驶的电动小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尚某轿车被撞坏。经景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无驾照、无车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尚某无责任,并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尚某修理轿车花费5115元,20多天无法正常工作,造成误工损失。尚某多次向张某催要修理费,张某以各种理由推托不予支付,无奈之下,尚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景泰县人民法院接到受案申请后,了解到此案纠纷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适宜调解,经征得双方同意后,第一时间对接景泰县综治中心进行诉前调解。县综治中心调解员王希武接到该案件后,认真审查案卷材料,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双方因赔偿金额各执一词,情绪较为激动。张某说,“维修轿车根本就花不了那么多钱”,尚某说“我修车花了5115元,还有20天的误工费,一天100元,还得2000元”。调解员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释法明理,从责任认定到赔偿义务,从事故危害到后续当事人的不易,劝说张某积极克服困难,勇于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告知尚某其主张的误工费因无法律依据无法支持,尚某表示理解。经过调解员耐心疏导,双方当事人找到平衡点,达成一致意见,张某一次性付清4500元车辆修理费,尚某自愿放弃剩余的615元。协议达成后,张某第一时间取出现金4500元,当场交付给尚某,纠纷圆满化解。
景泰县坚持把非诉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全面推进诉调对接工作,优化整合原有的调解组织资源,在县综治中心设置个人调解工作室3个、综合调解室1个、行业调解室1个、诉调对接工作站1个,在法治轨道上将适宜诉前调解的矛盾纠纷导入综治中心集中调处化解,通过当场调解,即时履行,消弭分歧,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