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8日,马某在线上申请小额贷款并与银行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及“小额贷款额度借款支用协议”,约定年利率和逾期年利率,获得贷款20万元,期限12个月。合同签订后,银行将20万元贷款转入马某放款账户。借款到期后,马某未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银行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某偿还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工作人员认为考虑该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晰,适宜调解,征得双方同意后,第一时间对接景泰县综治中心进行诉前调解。综治中心收到案件后,委派调解员陈其瑛负责调解该起纠纷。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陈其瑛向马某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还款;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内返还。”并结合具体案例告知马某逾期还款后果及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马某说“我确实贷了二十万,也愿意还款,主要是最近手头不宽裕,希望可以放宽点时间”。调解员向银行代理人说明了马某逾期未还款的客观原因及实际困难,引导双方理性对待纠纷。在调解员的耐心调解下,银行代理人对马某的处境表示理解,愿意给与一定的宽限期,马某承诺会尽快想办法偿还借款。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银行同意延迟一个月,马某欠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于2024年5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清。2024年1月9日之后利息按逾期年利率计算至借款偿还清之日止。并对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出具了裁定书,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并进行司法确认。至此,纠纷顺利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