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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泰检察:口角纠纷起争执 检察履职解心结

来源:景泰县检察院 责任编辑:李彩霞 发布时间: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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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曰:“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从古至今和谐发展的理念贯穿于国家、社会、家庭之中,景泰县检察院也将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与案件办理相结合,以“和谐”理念对轻微刑事案件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近日,该院办理的一起轻微刑事案件,依托“检调对接”机制,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的实质性问题,成功化解双方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王某某和张某某是一处工地的施工人员和拆迁户,他们本是素昧平生的两人,因张某某想知道施工的进度经常到工地上去,久而久之与王某某发生了几次口角,双方心里都有心结。2022年6月24日,两人再次在工地上产生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王某某用扫帚把、拳头对张某某实施殴打,致使其第一胸椎棘突骨折、肋骨骨折。同年9月5日,经鉴定张某某为轻伤二级。

2024年3月26日,景泰县公安局以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案件移送至景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充分审查案卷材料,重点询问案件起因和双方当事人意见,对案发时现场的目击证人自行补充侦查,从多角度全面了解案件细节和始末并进行论证,认为该案系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具有和解可能性,应当更注重矛盾化解和社会关系修复。

“轻微刑事案件往往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小案”,不能一味强调打击惩治犯罪的传统追诉观念,应当找准切入点,主动化解社会矛盾。”承办检察官说。为顺利化解矛盾,检察官第一时间联系当事人,多次为双方搭建调解平台,担好引导员的角色,引导双方说出矛盾根源,释放负面情绪,告诫当事人预防犯罪,从法理和情理方面对双方的矛盾进行化解。

“这次我也是一时冲动,我愿意对你进行赔偿”王某某带着歉意说。经过检察机关释法说理,最终双方握手言和,签署刑事和解协议书,实现矛盾纠纷就地化解。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该院依法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生活中的小矛盾在情绪的激化下会演变为刑事案件,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面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景泰县检察院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建立“检调对接”机制,转变办案理念,通过个案办理逐步探索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新路径,通过与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委员会充分协商,坚持真实自愿、协商一致、合法适度、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相统一的基本工作原则,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合法权益,从而修复双方受破坏的社会关系,体现和谐司法、柔性办案的检察“温度”,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办理一案教育一片、化解矛盾平安一方。景泰县检察院将持续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主线,积极探索构建轻罪治理体系,不断完善轻微刑事案件的矛盾处理方式,以刑事和解促定纷止争,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内生稳定,实现“矛盾不上交、问题不扩散、纷争不增加”,致力以检察智慧服务社会综合治理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