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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纠纷找综治·诉前调解案例】白银区:房屋买卖起纠纷 倾心调解化干戈

来源:市综治中心 责任编辑:李彩霞 发布时间: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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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者,人之本。人以宅为家,居若安,则家代昌吉。”自古以来,房屋是百姓安身立命之所,依法化解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也始终是白银区综治中心保障民生的重点工作。近日,白银区综治中心成功调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有效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

2017年1月18日,张某某与白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373899元的价格购买了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白银区某小区的商品房一套,首付款83899元,剩余尾款29万元由张某某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予以支付,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张某某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贷款发放后,张某某未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从2023年9月28日起,中国农业银行从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金账户中扣划房贷共计7984.83元。2024年5月,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张某某诉至法院,追偿代付的款项。

白银区法院在受理该案件之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适宜诉前调解,遂将该案件流转至白银区综治中心。白银区人民调解中心指派经验丰富的专职调解员李秀薇、高旺弟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查看相关证据材料,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事情的缘由。在充分的调查了解后,调解员和双方当事人约定了时间,进行了面对面的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结合《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向双方释法析理,并耐心与双方进行沟通。调解员详细了解张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背后的原因,询问了现在的还款意愿。张某某解释到:“我不是故意不还,家里发生了点事,才没按时还上,最近刚把钱凑够。”。

最终,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张某某当场向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代为偿还的房贷7984.83元。至此,一场房屋买卖纠纷得以高效、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