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你好,刘某某交通事故一案调解书约定的履行期限快到了,您公司是否已向刘某某履行?”6月23日,靖远县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顾秉相拨通了当事人某保险公司的电话,对案件后续履行情况进行跟踪关注,该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回复支付计划已及时上报,一定能按期履行,请法官放心。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13日,被告张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国道109线(京拉线)由西向东行驶时,车辆右前部与同向左转弯向路北路外行驶的原告刘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发生刘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后,双方因各项赔偿费用未能协商一致,刘某某遂诉至靖远县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梳理了基本案情,立即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及时向他们送达了案件相关材料,听取了他们的诉求和意见,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计划采取诉前调解方式处理本案。但在实际调解过程中双方对赔偿数额存在较大分歧,因此未能协商一致,调解一度陷入僵局,保险公司请求开庭审理。承办法官决定开庭审理,在庭审中再次对本案法律适用及赔偿额度等争议焦点问题耐心进行释法说理,从法理和情理上向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因本案主要涉及到保险公司的理赔款项,承办法官仔细查阅刘某某提交的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等案件证据,针对刘某某的诉讼请求,与双方当事人逐项算了一遍经济账,赔偿项目清楚、赔偿费用合理,双方当事人均作出了让步,同时也解开了心结。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某及保险公司向刘某某赔偿各种费用共计223921.2元。
从程序上来说,案件已经审结,但事情到这里并没有画上圆满的句号。承办法官深知:“案结”并非终点,“事了”才是目的。为避免出现“一案结而多案生”的情况,在临近履行期限前,法官又通过电话联系当事人,督促其按约履行案涉款项。这才出现了开头的一幕。6月24日,经过与刘某某核实,保险公司已赔付到位,刘某某对法官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表示感谢。至此,该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该案办理过程中,靖远县法院始终坚持能动司法,将审判职能向后延伸,调解结案之后积极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今后,靖远县法院将继续坚持和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最大限度推动矛盾纠纷一次性解决,有效降低民事裁判申请执行率,从源头减少进入强制执行阶段的案件数量,切实推动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力争让当事人以最小的司法成本实现最好的诉讼效果,在实现质效双优审判业绩的同时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