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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债”可以“父偿”吗? 被执行人,别再让父母为你忧心

来源:景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高睿蔓 发布时间: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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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句俗语:“父债子偿,天经地义”。在传统观念里,父母与孩子是一家人,一方欠债,都可以由另一方代为偿还。那么,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的家人偿还执行款吗?“父债子偿”、“子债父偿”这样的观点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11月19日,景泰县法院执行局执结了一起“子债父偿”的案件,被执行人的父亲主动为孩子偿还执行款。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被执行人石某委托申请人王某进行车辆维修,申请人王某凭自己精湛的修车技术很快将石某的车辆修好,并进行了清洗。就在交付给被执行人石某时,石某以自己没有现钱为理由暂缓付费,于是双方打好了欠条,并互加了微信“好友”。期间申请人王某向石某多次讨要自己的维修款,被执行人石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支付。无奈申请人王某于2023年8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支付维修费共计4000元。同月,经法院主持调解要求被执行人石某2023年10月前将维修款全部还清。但就在申请人拿着调解书电话再次讨要维修款时,被执行人石某再次拒绝偿还,甚至不接电话,玩起了“失踪”,无奈王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申请人王某递交强制执行申请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受理了此案并和被执行人石某取得了联系,传唤被执行人石某到法院接受调查并如实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石某谎称自己在外地不方便过来拒绝配合。

执行法官随即通过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前往被执行人石某家中,山路崎岖、交通不便,执行干警多方打听终于找到了被执行人石某家。

看着登门的执行干警,石某父亲热情招待,看着忙碌的石父,执行干警明白其并非不明事理之人,再次向石父详尽阐明了执行程序、法律后果及配合执行的重要性。

“小石现还年轻,躲着藏着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列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令名单,对他的信誉和以后的生活会有很多不利的影响,您还是劝说他尽快履行义务吧。

“我儿子欠钱不还,不讲信用,是我没有教好他,这个钱我替他还。”

申请人期盼的目光、执行干警的专业与耐心、执行措施强大的震慑力,深刻触动了石父。经过一番深思熟虑后,石父主动提出代儿子清偿剩余债务并当场履行完毕。

在本案中,石某与其父母是分别独立的民事主体,对石某的债务,现有的法律规定中并不存在“父偿子债”强制性规定。但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61条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继承的情况,继承人在所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有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

因此在本案中,如果石某拒绝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不能要求石某的父母“父偿子债”。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的范围仅限于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除被执行人以外的案外人并没有替被执行人偿还债务的义务。

可怜天下父母心,“父偿子债”显亲情。执行法官用心用情释法说理,石某父母以实际行动言传身教,给儿子补上了“诚信”的重要一课。希望被执行人都能够积极践约、主动履行,别再让父母忧虑担心!这既是对失信行为的补救,也是内心诚信的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