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李雯
对于生活中发生的矛盾纠纷,因犯罪情节较轻,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但不起诉就意味着不用承担责任吗?近日,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通过“不起诉+检察意见”,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彰显了检察温度。
检察机关查明,2024年2月,赵某和肖某在海港区某烧烤店共同吃饭时,二人因为开玩笑发生矛盾,赵某用啤酒杯将肖某头部打伤。经鉴定,肖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赵某对被害人肖某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因赵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民事部分已经调解、取得谅解、偶犯等情节,根据刑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据此,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表示涉案人不需要被判处刑罚,但并不代表可以不用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本案中,赵某用啤酒杯将肖某头部打伤,最终造成肖某轻伤二级的结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属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海港区检察院建议行政机关依法对赵某给予行政处罚。
检察官说法
经办检察官表示,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印发《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对于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审查是否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可以通过行刑衔接,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行政机关对不起诉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确保“罚当其错”,杜绝“不刑不罚”“应罚未罚”等问题。
检察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学会控制自己的行为和情绪,当与他人发生矛盾时,应当冷静下来,采用合法、合理的方式,通过积极沟通去解决问题,切勿因一时冲动动手打人,最终伤人害己,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