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银区综治中心成功调解了一起因不当得利引发的纠纷案件,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诉调对接机制在化解民事纠纷中的高效性和灵活性。
2021年1月至2021年3月,寇某在白银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领取了失业保险金共计1731元。在此之后,白银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核查发现寇某于2020年12月至2022年5月期间已在北京市丰台区参加社会保险。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因此,寇某在重新就业后领取的补助金属于违规所得,应当予以返还。
2024年6月13日,白银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向寇某下达了《追回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告知书》,要求其退还全部补助金。寇某于2024年7月2日、9月2日分别退还了500元,但剩余的731元经多次催告仍未返还。无奈之下,白银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向白银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寇某返还剩余款项。白银区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适宜调解,遂将案件流转至至白银区综治中心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员李秀玲和高斌接到案件后,迅速联系双方当事人,约定时间进行现场调解。寇某表示:“当时领取补助时,工作人员并未明确告知相关规定,我对政策不了解,钱已经花完了,现在经济困难,没办法返还。”白银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委托代理人则反驳道:“你在办理失业补助金时隐瞒了重新就业的事实,未及时上报情况,违规领取补助金。根据《失业保险条例》,重新就业后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你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全额返还。”寇某辩称:“工作人员当时也没有主动询问我的就业情况,我自己也不懂这些规定。”委托代理人则回应:“我们给你发了《追回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告知书》,你已经返还了部分款项,剩余部分应当尽快退还。”
调解员李秀玲首先从法律角度向寇某阐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你领取的补助金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当全部退还”。接着,从情理角度劝说:“政府在你失业时发放补助金,帮助你渡过难关,你应当心存感激。当你重新就业以后,应该自觉主动告知工作人员实际情况……”
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导,寇某表示愿意返还剩余款项,但目前确实无力还清,希望能延期支付。委托代理人表示同意。最终,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寇某同意返还剩余的731元补助金,并约定于2025年3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双方还申请了司法确认,确保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至此,这起不当得利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在纠纷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依规进行调解;同时注重情理结合,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消除了对立情绪,成功化解了纠纷。这也充分体现了白银区综治中心在化解民事纠纷中的工作特色和优势,通过诉调对接机制,不仅高效解决了纠纷,还减轻了法院的诉讼压力,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