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7月,原告苏某甲与被告苏某已就某煤炭仓储投资项目达成口头合作意向,约定原告向被告转账15万元作为投资款,待项目落实后签订书面协议。原告依约分两次向被告转账共计15万元,但被告长期未提供投资进展说明,亦未签订正式协议,原告多次催要投资款无果后,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因煤炭仓储投资合作事宜提起诉讼,故本案为合伙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第九百七十八条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原告苏某甲在未进行清算的情况下,要求被告苏某乙返还投资款,暂不具备起诉的条件,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