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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核准相关证明事项开展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来源:白银司法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薛皓方 发布时间: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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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拟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申请相关证明事项开展告知承诺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五)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六) 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二、申请执业核准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符合执业条件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
 
(二)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三) 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五) 无犯罪记录证明和未受处罚证明;
 
(六) 申请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需要提交原单位批准辞职、解除合同的材料,或者失业证、待业证、退休证、律师事务所缴纳的社保凭证等证明材料。
 
三、白银市司法局现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以下证明事项可通过填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的方式进行提交:
 
1.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原单位批准辞职或者解除合同的材料,或者失业证、待业证、退休证、律师事务所缴纳的社保凭证等证明材料;
3.考试合格证明;
 
4.无犯罪记录证明和未受处罚证明。
 
特此公告
 
附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白银市司法局
 
2020年4月3日
 
白银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
 
名称:  白银市司法局     联系方式:  0943-8222631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1.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原单位批准辞职或者解除合同的材料,或者失业证、待业证、退休证、律师事务所缴纳的社保凭证等证明材料;3.考试合格证明;4.无犯罪记录证明和未受处罚证明。
 
(二)证明用途:用于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四)证明的内容: 1.用于证明申请人是否满足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或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条件;2.用于证明申请人是否在申请时与其他企业、单位有用工关系;3.用于证明申请人是否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4.用于证明申请人是否具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在工作单位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情形。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甘肃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至公安追究刑事责任。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1.本人已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或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条件;2.本人现处于无职业状态,未与任何企业单位有用工关系;3.本人已参加省司法厅组织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类考试并合格;4.本人从未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在工作单位受到党纪政纪和其他纪律处分。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人承诺许可后可核查方式包括: 各部门间行政协同核查、部门内部核查或信息共享平台查询等其他查询方式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