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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矛盾冷处理 大动干戈伤亲情

来源:靖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彩霞 发布时间:20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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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与董某系夫妻关系, 2021年7月的一天,在董某家中,罗某及其父亲罗某某与董某因家庭矛盾发生争吵,在厮打过程中致马某某受伤。罗某报警后,城关派出所民警及时出警进行了制止并立案处理。经调查,城关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罗某某、董某分别不予行政处罚。
但罗某不满处罚结果,认为其丈夫董某应该受到行政处罚,同时,自己的不予行政处罚不是因其丈夫和公婆的谅解作出的,而是自己本身行为就不构成处罚条件。为此,罗某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城关派出所对其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远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了该案,认为城关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罗某的诉讼请求。
 
家庭矛盾应冷静处理,大动干戈,只会害人害己,伤害亲情。司法机关在处理家庭矛盾纠纷案件时,始终坚持调解至上、冷静处理原则,全力维护家庭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