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平川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彩霞
发布时间:2022-07-01
随着城市的不断建设和发展,有一群人在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那就广大的农民工朋友。随着进城务工的人越来越多,在工地上因工受伤,也变得比较常见,例如被石头钢筋砸伤、从楼上摔下来、脚手架坍塌等等。因此受伤的农民工朋友,不但身体受到损害,而且更要陷入经济困难,那么因此产生的医疗费用,或者说赔偿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基本案情:被告白银某广告公司雇佣原告张某为其提供劳务,双方约定日工资为200元。2021年9月份,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原告张某从脚手架上不慎摔落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共计花费医疗费25000余元,由被告全部支付。经鉴定原告张某双侧跟骨粉碎性骨折,评定伤残程度为九级。因原告与被告就医疗费用等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诉至人民法院,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原告因提供劳务受到损害,由此造成的损失,被告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应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但由于其疏忽,不慎从脚手架坠落造成受伤,其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故对于原告的损失,由原告与被告按照2:8的责任比例予以分担。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之规定,判决被告白银某广告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各项费用共计150000余元。
法官提醒
城市的发展与建设离不开外来务工人员的辛苦付出,外来务工人员在工地上工作时一定要注意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范,保障自身人身安全。同时,工地施工单位应对工人进行安全施工培训,配备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避免各项安全措施流于形式,同时为工人购买人身伤亡意外保险,减少因意外造成的财产损失。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