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景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彩霞
发布时间:2022-07-08
近日,景泰县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2004年1月1日原告与闫某父亲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八支渠四斗以西6-9条75.3亩土地(实际面积84.3亩)出租给闫某父亲从事农业种植,租期30年,每年1月1日前交清下一年的租金,并对每年租金进行了明确约定。2005年1月1日原告与闫某父亲又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八支三斗第7条和第8条土地37.2亩土地(实际面积39.2亩)出租给闫某父亲从事农业种植,租期21年,每年1月1日前交清下一年的租金,并对每年租金进行了明确约定。两份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2020年5月闫某父亲去世,其承租的土地由闫某经营,自2021年开始两份租赁合同的租赁费闫某一直拖欠不付,原告多次索要无果。因闫某父亲去世,这两份租赁合同已无法履行,闫某实际占有经营其父亲承租的土地但拒绝交付土地租赁费,现原告请求终止原告与闫某父亲签订的两份《土地租赁合同》,由闫某返还实际占有并经营的土地123.5亩并承担闫某实际经营期间的土地租赁费40000元。
承办法官宁忠受理案件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过程中,法官不断向当事人释法明理,分析利弊,最终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休庭。但法官没有放弃,随后多次上门调解,耐心讲解利害关系,普及法律知识,情法理并用给双方做思想工作,以暖化双方渐冻的心,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闫某当场交清欠付的租赁费37000元,并签订了今后的《土地租赁合同》。多年追缴的土地租赁费终于有了结果和保障,原告非常感激,随即向法院撤回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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