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白银政法网,今天是 2025年05月24日 星期六

当前位置:首页 » 法院视窗

白银区法院宣判首例隔空猥亵案

来源: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彩霞 发布时间:2022-07-18
字号:A A    颜色:
织密未成年人保护“防护网”
 
——白银区法院宣判首例隔空猥亵案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网络带给人们高效便捷和新鲜事物的同时,也隐藏着灰色地带。行为人利用互联网形成的虚拟空间作为犯罪工具和场所,对被害人进行猥亵,已成为目前性侵犯罪的新形式。近日,白银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审理一起利用网络猥亵儿童案件,被告人裴某某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认罪服判。
 
2021年,被告人裴某某通过某网络游戏APP认识被害人李某某(7周岁)并互相添加为微信好友。在微信聊天过程中,裴某某索要李某某面部照片后哄骗李某某当其女朋友。为满足自己的好奇心和性欲望,裴某某要求李某某拍摄胸部等隐私部位照片发给其进行观赏。随后裴某某又将自己裸露隐私部位的照片发给李某某诱导其观看。同年10月,二人微信聊天记录及照片被李某某母亲发现并报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裴某某为满足性欲望,通过网络采用诱骗的方法猥亵儿童,侵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健康成长,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
 
什么是猥亵儿童罪?
 
《刑法》规定,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的行为。这里的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童和女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更是民族的希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让每一个孩子沐浴在法治的阳光下,是少年法庭工作的重中之重。网络“隔空猥亵”未成年人案件发生的原因一方面与家庭环境有关,家长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缺少陪伴与关爱,缺乏监管与引导,使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容易受到他人的引诱与欺骗;另一方面与网络环境有关,对未成年人上网的限制与监管还不够完善,给网络“大灰狼”可乘之机;此外,网络“大灰狼”以为网络是法外之地,利用网络空间的隐藏性、虚拟性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
 
白银区法院少年法庭的法官提醒广大家长和孩子们: 一定要加强使用网络、特别是使用社交软件的监管和教育引导,增强防范意识,安全上网,提升自护能力,筑起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防火墙”,避免给网络“大灰狼”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