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靖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彩霞
发布时间:2022-08-19
近日,靖远县人民法院东湾法庭在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孙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刘某二级精神残疾,其父刘某某作为法定监护人,未与刘某共同生活,分居两地,存在疏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遂当庭向刘某某发出《家庭监护指导令》,责令刘某某依法履行监护责任,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适应与其精神智力相适应的社会生活。这是靖远县人民法院首次为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向其法定监护人发出的《家庭监护指导令》。
原告刘某独自居住在靖远县三滩镇,2021年6月14日下午某时,其与被告孙某的未成年孙子发生争执。孙某得知后,相互进行了辱骂,孙某追打刘某,致刘某轻微伤。被告孙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刘某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原告刘某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靖远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案件受理后,东湾法庭审判团队通过多种途径对双方当事人的生活状况进行了细致了解。庭审中,又耐心做了大量调解工作,疏通了双方心理障碍,化解了邻里之间的情感矛盾。同时对原告法定监护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刘某某在收到《家庭监护指导令》时,签订了《家庭监护责任承诺书》,表示今后将积极履行监护人义务,关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被监护人的自我保护意识,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因原告刘某的人身损害赔偿需进一步核实确认,本案将择期宣判。
法官说法:人民法院作出《家庭监护指导令》,旨在树立正确的家庭监护理念,督促监护人履行家庭监护的主体责任,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促进其适应社会交往,在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充分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