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景泰县法院
责任编辑:李彩霞
发布时间:2022-09-02
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8月30日,景泰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彩霞一行前往景泰县正路工业园,针对园区企业甘肃远昊节能保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昊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多发易发法律风险进行现场解惑答疑。
在景泰县正路工业园法官工作室,远昊公司负责人提出:“当前企业经营主要面临三个方面的法律问题,一是公司在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时,相对方提出以私有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权如何设定;二是由于公司业务拓展所需,相当一部分客户在外地,如何在发生纠纷时,可以由公司所在的人民法院处理;三是公司在同许多大公司签订合同时,大公司往往硬性提供格式合同,担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将会对公司产生不利的后果。”
对于远昊公司负责人的疑惑,县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彩霞一一作了解答,第一,合同相对方如果提出用私有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应当对抵押房产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他项权登记,如果合同相对方违约不能按期支付货款,远昊公司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违约方按合同约定给付货款,并对抵押房产进行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保障远昊公司债权得以实现;第二,远昊公司在与相对方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如发生纠纷,选择由远昊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就避免了到外地起诉应诉的诉累;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因此,针对交易相对方强势提供的格式合同,如果格式合同提供方没有遵循公平原则,没有对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且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对远昊公司进行明确的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远昊公司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等。
远昊公司负责人明确表示,通过副院长刘彩霞的现场解答指导,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可以对上述法律风险得到有效防范。按照正路工业园法官工作室的工程流程,远昊公司若再遇到新的法律问题,还可以向立案庭庭长或者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等法官咨询。县法院对远昊公司遇到的涉法问题和司法需求,以“点对点”“订单式”的方式指导,能够有效防范和化解远昊公司的经营风险。同时,县法院审管办主任孙得军向远昊公司负责人详细讲解了正路工业园法官工作室的工程流程,强调县法院对涉企案件开通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绿色通道”,立案阶段可以通过已经与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对接的民间商会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对必须到外地法院起诉立案的案件,可以通过甘肃移动微法院网上立案,也可以通过县法院的跨域立案系统立案。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景泰法院将结合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活动,牢固树立“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事事关乎营商环境、案案检验营商环境”的理念,进一步扩大司法为民的服务范围,延伸法律服务触角,将便捷的司法服务延伸到工业企业,有效推进诉源治理,从源头防控矛盾,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