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陇原剑
责任编辑:李婷
发布时间:2019-01-15
2019年1月11日,甘肃矿区人民法院举行2018年度集中管辖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绿皮书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会上,矿区法院通报了2018年度全省集中管辖法院环境司法保护情况,发布2018年甘肃省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本报今日选登部分典型案例,以飨读者。
案例一: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10年2月,被告人陶某与兰州新区秦川镇石门沟村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协议书,承包土地用于开发使用。后陶某在未依法办理采砂许可等行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搭建洗砂台,采挖建筑用砂石并加工出售。2011年9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陶某、陈某分别与众多村民私自签订《土地转让协议》,采挖建筑用砂石并加工出售,致使所占用的耕地被大量毁坏,无法耕种。
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陶某、陈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批的情况下,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的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罚金3000元。
典型意义:该案系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刑事案件。在农村人口外流,耕地闲置和兰州市推进新区建设的背景下,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更是呈现上升趋势,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有类似违法犯罪企图的犯罪分子敲响了警钟。
案例二:非法杀害濒危动物案
2017年4月9日,被告人邱某伙同他人(均已判刑)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岘口子村附近,持枪、弩向两只梅花鹿射击,造成一只梅花鹿死亡。经鉴定:死亡梅花鹿属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为人民币3万元。2018年3月24日,邱某向警方投案自首。
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邱某无视刑律,伙同他人共同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决其有期徒刑1年,罚金1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系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梅花鹿属于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将其列为濒危动物,运用刑罚惩戒非法杀害梅花鹿的犯罪行为,彰显了司法机关维护生态环境权益、惩治环境犯罪的决心。
案例三:环境管理处罚案
2015年11月23日,位于陇南市西和县的甘肃陇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尾矿库发生泄漏,造成跨甘肃、陕西、四川三省的突发环境事件,对沿线部分群众生产生活用水造成了很大影响,并直接威胁到四川省广元市西湾水厂供水安全。事件发生后,环保部启动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程序,成立联合调查组深入开展工作,经调查认定此次事件是一起因陇星锑业尾矿库泄漏责任事故次生的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陇南市环保局于2017年11月13日对陇星锑业作出罚款人民币1836.237万元的处罚。陇星锑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陇南市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陇星锑业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120.79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被告陇南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越是在执法任务繁重的时候,越要做到依法行政,作出的行政行为影响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都应当做到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从而提升执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案例四: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8年3月30日,矿区法院收到兰州市西固区环境保护局的起诉状。起诉人兰州市西固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在对西固区新城镇周边检查时发现,兰州金浩金属材料加工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雇佣村民将“铝火法”炼铝产生的废铝灰倾倒在西固区新城镇新合村盐沟垃圾场内。经检测,刘某倾倒的废铝灰已经对土壤造成影响,由于铝灰渣属于危险废物,因此要求将铝灰清运及处置交由兰州康顺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处置,各项污染损害费用合计为24.6万元。因刘某倾倒废铝灰的行为污染周边环境,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兰州市西固区环境保护局作为法定的环境监督管理部门,负有监督、管理、保护辖区环境公共利益的职责,遂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刘某向起诉人赔偿污染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并由兰州金浩金属材料加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维护公众环境资源权益。
法院审理认为,在目前立法框架下,经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该案起诉人作为县区一级行政机关,并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其作为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属于原告不适格,驳回了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法律对能够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作出了适当限定,明确依法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是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和人民检察院。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并不具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其履行职责的正确方式应是加强环境执法,并非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方式代替履行环境行政监督管理职责。
案例五:行政公益诉讼案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发现兰州文理学院北校区生活污水并未按规定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行处理,而被直接排放至黄河,造成对黄河水体的污染,破坏了该流域的生态环境。后城关区检察院于2017年4月7日向被告城关区环保局发出了检察建议,要求被告履行行政监管职责。2018年1月25日,城关区检察院以违规排污的情况并未实质性改善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怠于履行行政职责违法,判令被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督促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对排污口进行彻底整治,使受侵害的生态环境得到恢复。案件受理后,经过法院和检察院的督促,被告依法履行了其法定职责,整治了排污口,使得黄河水体污染情况得到了改善。城关区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实现环境修复、恢复生态环境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基础功能及主要目标。本案中,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检察建议要求,及时履行职责,对违规排污行为作出了处理,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根本目的已经实现,通过撤诉方式审结案件体现了诉讼过程的经济高效,也有利于克服环境诉讼的复杂性及冗长性、环境污染随时间推移的扩散性、环境修复过程的漫长性及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修复需求的迫切性之间的矛盾。
案例六:失火烧毁林地案
2018年2月16日,被告人刘某与其亲属在上坟期间,因风势过大,点燃的烧纸引燃坟地内的干草,引起大火,致使甘州区安阳乡苗家堡林地发生火灾。经鉴定,过火面积150.2亩,其中退耕还林林地108.6亩,林地权属为集体,地类为灌木林,林种为防风固沙(生态)林;未成林造林地41.6亩,苗木权属为个人,地类为未成林造林地。被烧林地苗木合计52779株。
甘州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刘某失火引起火灾,将集体所有的退耕还林地上林木烧毁,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过火面积150.2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责令刘某对失火烧毁的108.6亩退耕还林地内的林木按要求恢复原状,并维护2年,保证栽种的沙棘林木成活率达70%以上。
典型意义:我省生态环境脆弱、水土流失严重,栽植防风固沙林对于改善自然环境、遏制水土流失和沙漠化威胁具有重要作用。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审理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更要着眼于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要求被告人通过适当方式及时有效地恢复受损生态环境。(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