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薛皓方
发布时间:2019-11-28
今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牢牢把握创新发展主题,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总体要求,深耕主责主业,推进改革创新,各项法律监督业务成绩明显。现将1至10月主要业务数据公布如下:
“六项重点”服务大局促发展
坚决有力维护国家政治安全
今年1至10月,全省检察机关围绕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危害国防利益等案件,共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37件,同比上升131.3%;监督立案13件。共批准逮捕1074人,其中,逮捕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犯罪400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194人,逮捕“套路贷”188人。共起诉6431人,其中,起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5438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216人,起诉“套路贷”、“校园贷”分别为147人、28人。提出涉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检察建议26件。
积极服务打赢脱贫攻坚战
今年1至10月,全省检察机关坚持司法保障、帮扶工作同时抓,重点打击扶贫领域犯罪,共批准逮捕604人,同比上升223%;其中,逮捕涉扶贫领域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和扶贫领域农村基层组织人员168人,占总数的27.8%。共起诉1429人,同比上升202.8%;其中,起诉涉扶贫领域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和扶贫领域农村基层组织人员340人,占总数的23.8%。全省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帮扶工作,共向102个救助对象发放救助金181.04万元。
积极服务生态环境保护
今年1至10月,全省检察机关全面发力强监督,依法严惩破坏环境犯罪,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破坏环境案件14件,批捕25人,起诉72人。不断加强“两法衔接”工作,建议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线索33件。不断增强生态环保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力度,开展“保护母亲河”等系列专项行动,针对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共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192件,除未到两个月回复期案件外,行政机关采纳994件,采纳率达97.9%。公益诉讼案件发出诉前公告64件。针对生态环境领域提起公益诉讼65件。
积极服务优化营商环境
今年1至10月,全省检察机关以产权保护为切入点,为营造良好发展环境贡献检察力量。针对扰乱市场秩序、侵犯公司知识产权、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等犯罪,共监督立案20件,监督纠正侦查活动违法31件,起诉1086人。为维护企业正常经营,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对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不批捕147人,不起诉149人,同比分别上升75%、119.12%。在民事、行政监督案件办理中贯彻民营经济保护政策,对涉非公经济债务纠纷、股权分配、知识产权等民事行政案件提出抗诉11件,同比上升266.7%,提出再审检察建议8件,同比上升700%。
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今年1至10月,全省检察机关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向纵深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全省共提前介入涉黑恶案件侦查480件,同比上升389.8%。监督立案29件,同比上升81.25%。批准逮捕1725人,同比上升227.95%;其中,批捕非法高利放贷682人,操纵经营黄赌毒232人,欺行霸市105人,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70人。起诉2218人,同比上升442.3%;其中,起诉非法高利放贷895人,操纵经营黄赌毒381人,欺行霸市156人,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60人。起诉案件法院已作有罪判决1095人,同比上升4660.9%。不断推动“破网打伞”工作,对“保护伞”批捕2人,起诉14人。
依法办理职务犯罪,积极参与社会治理
今年1至10月,全省检察机关对监察委员会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调查87件,同比上升411.76%。对已经起诉214人,法院已作有罪判决192人。检察机关自行立案侦查职务犯罪36人。全省检察机关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主动参与社会治理,共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察建议168件,被采纳110件,采纳率为65.5%。积极促进社会和谐,不捕案件中达成刑事和解220人,相对不起诉中达成刑事和解211件。
“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创新发展
刑事检察办案质效提升明显
数据显示,今年1 至10月,全省检察机关共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11748人,同比上升16.1%。其中,不批准和不予决定逮捕4178人,同比上升3.1%,不捕率为26.2%。
共办结审查起诉案件25183人。其中,提起公诉(含附条件不起诉后起诉)20822人,同比下降4.7%;不起诉4246人,同比上升50%,不起诉率为16.9%。
对普通犯罪,共批准逮捕8932人,不批准逮捕3398人,不批准逮捕人数同比上升7.6%;提起公诉12405人,不起诉1436人,不起诉人数同比上升10.2%。
对重大犯罪,共批准逮捕2152人,不批准逮捕415人,不批准逮捕人数同比下降30.1%;提起公诉7170人,不起诉2612人,不起诉人数同比上升117.8%。
对职务犯罪,共决定逮捕49人,同比上升63.3%;提起公诉214人,同比下降23.6%,不起诉27人,同比下降84.9%。
对经济犯罪,共批准逮捕615人,不批准逮捕361人,不批准逮捕人数同比上升20.3%;提起公诉1030人,不起诉189人,不起诉人数同比上升16.7%。
对未成年人犯罪,共批准逮捕324人,不捕率为41.2%,比总体刑事犯罪不捕率高15个百分点;提起公诉(含附条件不起诉后起诉)509人,不起诉率为34.7 %,比总体刑事犯罪不诉率高17.7个百分点。
在刑事执行监督工作中共提出纠正意见、建议2346件,同比下降5.6%。其中,对羁押必要性提出建议586人,对超期羁押提出纠正意见26人,对减刑、假释、暂于监外执行不当提出纠正意见588人,对刑罚监管活动违法提出纠正意见499人,对监外执行活动履职不当提出纠正意见498人,对财产刑执行不当提出纠正意见149件。
对司法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立案侦查36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要案8人。
捕诉一体更加注重证据性审查
数据显示,在不批准和不予决定逮捕案件中,因证据不足不捕2148人,同比上升30.5 %,占不捕总人数的51.4%;不构成犯罪不捕268人,同比上升3.9 %,占6.4%;无社会危险性不捕1487人,同比下降7.6 %,占35.6 %。
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因证据不足不起诉613人, 同比下降1.4%,占不诉总人数14.4%;法定不起诉203人,同比上升23.8 %,占4.8%;情节轻微不起诉3448人,同比上升67.6 %,占80.9%。
民事监督质量不断提高
数据显示,今年1至10月,全省检察机关对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共提出抗诉58件,同比上升65.7%;法院裁定再审37件,占同期提出抗诉数的63.7%。共提出再审检察建议87件,同比上升141.7%;法院裁定再审25件,同比上升212.5%,占同期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数的28.7%。
对民事审判活动监督提出检察建议61件,法院采纳检察建议41件,占同期提出数的67.2%。
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提出检察建议170件,同比上升34.9%,法院采纳154件,占同期提出数的90.5%。
行政监督办案数继续增加
数据显示,今年1至10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对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案件59件,同比下降26.2%。审结83件,同比上升16.9%。其中,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件。
共受理对行政执行活动监督案件89件,同比上升641.7%。审结73件,同比上升563.6%。其中,提出检察建议57件。
共受理对行政审判活动监督案件8件,同比上升33.3%。审结4件,同比下降33.3%。其中,提出检察建议2件。
公益诉讼业务成效明显
数据显示,今年1至10月,全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共立案2130件,采取诉前程序1804件,提起公益诉讼115件。
通过办案共挽回被损毁国有林地48.1亩,督促地方政府完成林地清收还林任务1091亩,挽回、复垦被非法改变用途和占用的耕地415.1315亩。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地面积38.7亩,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的河道258.5公里,清理被污染水域面积2476259.5亩。保护被污染土壤656亩,督促清除处理违法堆放的各类生活垃圾677.5吨,督促回收和清理生产类固体废物55027.3吨。督促收回欠缴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51653.4万元。
司法救助工作力度持续加大
数据显示,今年1至10月,全省检察机关共提起国家司法救助190件,同比上升54.5%;实际救助人数142人,同比上升189.8%。
院领导办理案件成为常态
入额院领导积极办案
1至10月,全省检察机关入额院领导共办理案件8541件。其中,各级院检察长办理案件占9.9%,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及其他入额院领导办理的案件占81.1%,院领导办理的案件涵盖了侦监、公诉、执检、自侦、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未检、控告、申诉等检察业务。
列席审判委员会明显增多
检察长列席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已成为常规化重点工作,1至10月,全省各级院检察长及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共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199人次,同比上升103.1%。其中,县区院176人次,同比上升141.1%。检察长列席121人次,同比上升137.3%,占列席总人次的60.8%。
名词解释
普通犯罪,是指公安机关移送的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所涉罪名(除去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和毒品类犯罪)。
重大犯罪,是指公安机关移送的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所涉罪名,第六章第七节有关毒品犯罪所涉罪名及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
职务犯罪,是指经检察机关、监察机关侦查、调查的有关犯罪。同比数据,如未作出限定,则指与去年同期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数量的比较。
经济犯罪,是指公安机关移送的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所涉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