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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检察院联合市自然资源局出台加强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协作配合的意见

来源:白银检察 责任编辑:薛皓方 发布时间:20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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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白银市两级检察机关、自然资源行政部门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行政检察职能,深入推进高检院、省检察院部署的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工作,近日,白银市检察院与市自然资源局联合会签了关于在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建立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执行监督等方面就进一步强化协作配合、发挥各自优势,推进土地执法查处领域非诉执行工作作了详细规定。
 
明确协作配合主要内容
 
《意见》指出,行政非诉执行是指自然资源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后,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自然资源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使行政决定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执行方式。
 
明确协作的主要方式
 
在行政非诉执行工作中,检察机关、自然资源行政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支持,通过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信息共享,召开联席会议,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研讨等工作方式开展协作。
 
明确案件移送的具体情形
 
《意见》规定了自然资源行政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监督的五种情形,及检察机关监督自然资源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四种情形。充分体现了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的职能作用,既监督法院公正司法,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规定对法院行政非诉执行的监督
 
自然资源行政部门在非诉执行工作中发现法院存在“六类”行政执行不当问题的,应当书面通报同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审查处理。检察机关在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中查明人民法院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同时通报相关自然资源行政部门。
 
检察建议的落实与回复
 
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的,自然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回复检察机关。自然资源行政部门认为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确有错误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检察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自然资源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