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作为代步工具进入日常生活中,人们在享受便利的同时,时常也会将手机、皮包等随身物品存放在车内,被告人马某正是看准这一现象实施了盗窃行为。
简要案情
2021年9月23日0时许,被告人马某在某小区地下车库,拉开被害人王某停放的轿车车门,盗走车内一箱贵州飞天茅台酒及150元现金,后又企图盗取另一车辆内存放的钱包,因未能砸破车窗玻璃而放弃。后马某将所盗窃的贵州飞天茅台酒以8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所得赃款全部挥霍。案发后,经鉴定涉案酒水价值19960元,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盗物品已被追回,且已退还被害人,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责令退赔各被害人损失,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官说法
车辆驾驶人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外出办事时应将车辆停放在有专人看管、安防措施严密的停车场内。同时千万不能将汽车当成保险箱,不要将现金、手机等贵重物品随意放置在机动车内,防止犯罪分子见财起意,给您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额,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