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担保人成功胜诉追回了自己被划走的钱款。
2017年9月,朱某某将王某某、马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某、马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9.6万元。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王某某、马某某返还朱某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9.4万元的判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原告邵某某受被告王某某、马某某邀请向法院提供担保。但后因被告王某某、马某某未偿还执行款,法院将原告邵某某的存款依法冻结并划拨143000余元,并将该143000余元向朱某某发放。另邵某某还曾向朱某某给支付过2000余元。后原告邵某某将被告王某某、马某某告上了法庭。
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邵某某作为保证人其有权就其已经向朱某某代为偿还的部分向王某某、马某某追偿。邵某某以其承担了保证责任为由向王某某、马某某追偿,符合法律规定,王某某、马某某应当向邵某某支付邵某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款项。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相关之规定,判决王某某、马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邵某某承担保证责任的145000余元。
法官说法: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法官在此提醒大家,为他人提供担保时,一定要了解自己所担保的债务情况,以及被担保人的个人信誉和经济情况,并合理评估自身的担保承受能力,以最大限度降低担保风险。